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6月24日,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發佈了五起典型反貪案例,其中,鎮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張劉苟(副處級)受賄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位列其中。
  2007年至2013年5月間,被告人張劉苟利用擔任丹陽市公安局長、揚中市公安局長、鎮江市公安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,在有關案件處理、他人承接工程、下屬幹警職務提拔等方面,為他人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約230餘萬元。此外,張劉苟對其所有的摺合人民幣357萬餘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。
  2013年12月6日,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,判處張劉苟有期徒刑14年。張劉荀未上訴。  (原標題:鎮江公安局副局長張劉苟受賄230萬357萬來源不明被判14年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i53nixfr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